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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 2023-12-23 作者: 除尘环保设备系列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济宁市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3月10日,山东省第9执法组在青岛市、莱西市两级执法人员配合下,对青岛某玩具有限公司进行异地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为应付检查,由安全员柳某某伪造并提供了一份虚假材料。同时,还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向北侧邻建的青岛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告知火灾事故风险、1台检维修用砂轮机外露危险部位未设置安全防护罩等两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莱西市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处2.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林某某、安全员柳某某分别作出警告、并处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月13日,山东菏泽鄄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菏泽某资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10#生产车间除尘器处于运作时的状态,但其除尘器配套的锁气卸灰装置因故障未正常运行,导致除尘器灰斗内部的粉尘不能及时连续地清卸,存在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鄄城县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白某某处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月23日,山东省暗查暗访组在淄博市、桓台县两级执法人员配合下,对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硝盐车间氧化厂房二楼1个氮氧化物报警器曾于今年1月8日、9日分别两次检测到氧化炉存在氮氧化物轻微泄漏,但执法检查当日该报警器无检测值,中控显示故障状态,未见处置记录,且未采取其他临时管控措施,存在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为。同时,还发现该企业存在2022年未组织并且开展亚硝酸钠仓库火灾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演练的行为。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桓台县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月28日,山东东营市东营港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利用智慧园区监管平台高空瞭望等设备做园区企业风险巡查时,发现东营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5万吨/年混酚精制及甲酚烷基化装置200单元四层正在进行动火作业。当日14时15分,通过高空瞭望监控视频发现监护人员未在施工现场,且此次动火作业未在“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系统”报备;14时28分,执法人员到达现场,立即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确认:此次动火作业,该公司监护人李某某未在现场实施监护,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检查和监督并确认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东营市东营港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3.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月2日,山东肥城市应急管理局使用无人机对闲置院落及重点企业周围外来实施工程人员规范安全作业进行巡查时,发现位于肥城市石横镇东高余村附近一闲置院落内存在罐体设施设备加工现场,疑似多人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院落由某科技有限公司临时租赁,租期1个月,专门用于为肥城市某大规模的公司加工环保除渣设备,经对现场作业人员逐一核实,确定该企业从业人员赵某某、刘某两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违规从事电焊作业。执法人员当场固定证据,并依法下达了相应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赵某某、刘某两人立马停止电焊作业。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肥城市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月21日,根据山东聊城市“迎两会、保平安”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工作要求,聊城市应急管理局第三检查组对山东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于2023年初投入生产,主要加工、销售交通设施及配件,如对市政护栏板进行酸洗、镀锌等,应制定如锌锅工、酸洗工、罐区盐酸卸车、行车、布袋除尘器等各岗位和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但主要负责人呼某某在未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的前提下,贸然组织人员开展生产活动。

  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呼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聊城市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呼某某作出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月15日,山东临沂平邑县应急管理局联合丰阳镇应急办对辖区内废旧厂房做摸排检查,检查发现:丰阳镇红山村存在一加工点非法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氢氧化钠,现场储存有25袋氢氧化钠及反应釜、储存罐等设备。经进一步调查,该加工点由郑某某等4人出资建设,使用原料氢氧化钠、甲醇、硫酸、溴等危险化学品生产“溴甲烷”。郑某某等4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的规定。

  该非法加工点生产现场不具备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安全性能条件,作业人员均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使用的危险物品具有易燃易爆、强腐蚀、剧毒等特性,具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平邑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将相关线日,平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对相关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平邑县检察院已对郑某某等4名嫌疑犯批准逮捕。

  2月20日,山东临沂平邑县应急管理局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来的《关于对临沂市某建材有限公司2022年储量年度报告动用自然资源量线索的移交函》进行初步核查,发现该企业涉嫌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所属某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询问并查阅相关安全生产资料发现,该企业某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年生产规模50万吨,2022年实际开采220.8万吨,该企业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实。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平邑县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月16日,山东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兰山区某加油站(二级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2021年12月27日,济宁某安全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兰山区某加油站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了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认定6个油罐(柴油罐、汽油罐各3个)容积均为30m³/罐,但执法人员利用金属探测仪实地探测、查询液位监测仪、核实卸油记录、调查询问等方式,发现该加油站6个油罐的实际容积均为50m³/罐。济宁某安全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与真实的情况严重不符,应当认定为失实报告。

  该安全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兰山区某加油站擅自扩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