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活性炭箱内已发白结块附活性炭使用不规范示例!官方发布运维指导手册
今年4月,XX分局固废管理人员通过固态废料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对辖区内涉气企业的危险废物申报情况做数据分析,发现一家从事五金配件喷漆加工的企业申报的废油漆渣、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量较小,与理论上的产生量存在一定差别,经分析研判,该企业在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方面可能疏漏
经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员工正在对水龙头配件进行喷漆作业,但喷漆车间大门敞开,而且在喷漆工序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中,UV光解设施内近一半的UV灯处于关闭状态,活性炭箱内活性炭颗粒也已发白结块。
该企业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 (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作业、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裁量标准,XX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67500元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案例1:某企业的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表面附着明显的颗粒物。经查,该企业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喷漆流程产生的废气中夹杂着粉尘、漆雾等粗颗粒物质,且未经水喷淋、过滤棉等预处理,直接接入活性炭箱体,导致活性炭堵塞,失去吸附能力。
案例2:某企业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废气处理设施的活性炭长时间未更换,时间长达6个月,现场查看活性炭已明显发白,失去吸附能力。
案例3:某企业使用活性炭规范意识不强,未填装满活性炭,废气未充分通过活性炭层,导致活性炭废气治理工艺效果不佳。
活性炭吸附设施是企业VOCs治理设施的“绝大多数”,加强活性炭质量管理,指导企业选用优质活性炭,对加强臭氧污染防治十分重要。近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针对活性炭设施规范管理及活性炭质量辨别开展专题帮扶指导,以一图读懂的形式将指导手册予以发布。非常简明扼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