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拟批固原永兴公路物资销售有限公司铁路专线运输道路沥青仓储物流中心及锅炉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我局拟对固原永兴公路物资销售有限公司铁路专线运输道路沥青仓储物流中心及锅炉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固废堆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一、项目名称:固原永兴公路物资销售有限公司铁路专线运输道路沥青仓储物流中心及锅炉新建项目
固原市原州区清河镇,固原市火车站物资专用铁路线m处,租用固原嘉泰薯业储运有限公司货场作为本项目建设用地。厂区中心坐标为东经:106°18′0.03″,北纬:36°0′0.02″,厂区东侧为铁路专用线,距离铁路专运线m,南侧为建材市场,西侧分布有部分工贸企业厂房,北侧为青铜翼沥青储存库。七、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本项目排气筒所排污染物的最大落地浓度均远小于标准值,最大值占标率为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占标率为2.86%
10%。因此,本项目大气评价等级为二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中8.1.2项“二级评价项目不进行进一步预测与评价,只对污染物排放量做核算”,因此本次评价不再进行进一步预测与评价。本项目正常运行时对周围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不大,其大气环境质量仍可维持在二类功能区水平。因此,本项目有组织废气对区域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16m,锅炉烟气排气筒高20m,高度高于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高度3m以上,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要求。SO2、NOX及颗粒物排放浓度均能够很好的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新建天然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SO2:50mg/m3、NOX:200mg/m3、颗粒物:20mg/m3),对环境空气产生的影响较小。(2
本项目在沥青储罐排气孔、出料口进行局部封闭处理,同时在出料口处加装集气罩,收集效率为95%
/电捕及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最终通过各自储罐上方的排气筒排放。冷凝器:从储罐排出的气体经梅花排列的沉淀系统外壳上的入口进入间接冷凝器,气体往下经过梅花形排列的沉淀系统后被均匀的分布,在通过304
15-25℃)作用下烟气中的焦油雾滴、水雾及粉尘粒子被分离。较干净的烟气经下部的出口离开间接冷凝器,被分离出来的焦油雾滴沿着不锈钢管管壁向下流动,从底部排出后进行回收利用。电捕焦油器:其主要由直筒形外壳、沉淀系统及电晕极组成。首先沥青烟气经沉淀系统下面的外壳入口进入电捕器内,气体往上经过气体分布器将烟气均匀的分布。气体通过电极区时,在高压静电作用下烟气中的焦油雾滴、水雾及粉尘粒子被分离。
综合处理器:当含有水雾沫的气体以一定速度流经综合处理器时,由于气体的惯性撞击作用,雾沫与网层相碰撞而被附着在网层表面上。网层表面上水雾沫的扩散、重力沉降使水雾沫形成较大的液滴并随气流向前运动至网板内,由于离心力及其与液体的表面张力使得液滴慢慢的变大,直到集聚的液滴大到其自身产生的重力超过气体的上升力与液体表面张力的合力时,液滴就从网层表面上被分离下来。综合处理器网层结构增加了水雾沫被捕集的机会,未被除去的水雾沫在下一个网层处经过相同的作用而被捕集。气体通过综合处理器,基本上不含水雾沫。
活性炭吸附:活性炭是一种很细小的炭粒,有很大的表面积,而且炭粒中还有更细小的孔——毛细管,这种毛细管具有很强的吸附能力,由于炭粒的表面积很大,所以能与气体(杂质)充分接触,当这些气体(杂质)碰到毛细管就被吸附,起净化作用。
活性碳吸附装置中装有三层活性碳层,沥青烟气从上或从下均速通过活性碳层,去除烟气中未完全捕集下来的沥青焦油、沥青异味及烟气中苯并芘。
综上分析可知,建设方在落实各项废气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注:本项目沥青废气处理过程中捕集的沥青焦油及水汇集到焦油池内,然后通过泵输送回储罐中再次利用。
本项目在沥青储罐排气孔、出料口进行局部封闭处理,同时在出料口处加装集气罩,收集效率为95%
8000m3/h,处理效率达90%以上,处理后的沥青烟气通过各自储罐上方的排气筒排放,处理后的沥青烟排放量为0.16t/a,排放速率为0.019kg/h,排放浓度为2.28 mg/m3,苯并[α]芘排放量为3.68×10-5t/a,排放速率为4.20×10-6kg/h,排放浓度为0.00053 mg/m3。经处理后的沥青烟和苯并[α]芘能够很好的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095-1996)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1#、2#、3#、4#、5#、6#、储罐高16m,废气直接通过各自储罐上方的排气筒排放,即排气筒高16m;7#储罐高12m,在储罐上方的废气处理设施出口安装4m高排气筒,则排气筒最终高16m。满足有组织排气筒15m的要求。三、环境防护距离
HJ2.2-2008)中的计算程序计算,本项目废气无组织主要未收集到的非甲烷总烃、沥青烟和苯并[α]芘,计算结果无超标点,即无组织排放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在厂界范围以内。因此,本次环评不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2、卫生防护距离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
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则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根据计算卫生防护距离为50
100米,建议原州区在今后发展中要严控用地,在沥青中转站卫生距离范围内禁止建设居民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根据现场踏勘,位于本项目西侧的城郊村在卫生防护距离内,通过走访,该区域为政府规划拆迁区,目前居民已全部搬迁,房屋空置,因此,认为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目标。卫生防护距离内仅有项目南侧的建材市场,该建材市场位于项目所在区域主导风向上分向,并且本项目储罐无组织排放废气为间歇产生,仅在沥青装车、卸车时产生,废气排放量较小,对建材市场影响较小。
0.288m3/d)。厂区设置1座2m3的化粪池,生活垃圾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A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固原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因此,本项目废水对周围水环境产生的影响较小。五、运营期声环境影响分析及治理措施
本项目机械噪声经减振降噪、车间屏蔽及距离衰减后,能够很好的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对外界声环境影响较小。本项目噪声治理主要从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传播途径控制和重视受体保护三方面做。首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从噪声源头控制噪声产生强度;其次加强噪声传播途径控制,对主要产噪设备尽可能室内布置,并安装防振减振等材料;第三,重视受体保护
,要将其安装在室内,如不能达到规定要求,应采取比较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如在引风机进出口等处加装消声器,以降低风机出口气流噪声。③
,减轻振动引起的噪声。各种泵的进、出口均采用减振软接头,以减少泵的振动和噪声经管道传播。④进出厂区的运输车辆减速慢性,车速在5km/h
,操作工人应采取个人卫生防护措施,如工作时佩戴耳塞或耳罩和其它劳保用品。在采取以上措施后
,可保证本项目厂界噪声级达到相应规定要求,并确保职工身心健康不受损害。六、运营期固态废料影响分析及治理措施
HW08 900-201-08类危险废物,废导热油产生量为6t/次,平均每5年更换一次,更换后立即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在厂区内暂存;废活性炭属于HW49 900-041-49类危险废物,废活性炭产生量为5.78t/a,废活性炭在厂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存放,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综上,本项目产生的固态废料实现妥善处置,对外环境产生的影响较小。
8t。本项目废活性炭产生量为5.78t/a,危废暂存间贮存能力能够很好的满足废活性炭的存放。(三)本项目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建设单位应通过“宁夏固体危险废物信息管理平台”(宁夏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网站)进行普通工业固态废料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将普通工业固态废料和危险废物的实际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纳入生产记录,建立普通工业固态废料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企业内部产生和收集、贮存、转移等部门交接制度。(2
建筑设计企业为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置过程安全操作规程、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等。(3
规范建设厂区内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根据相关要求设置警告标志,危险废物包装物、容器和贮存场所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有关要求张贴标识。(4
建设单位的法人及全体职工应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的公告》、《关于逐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关于逐步加强建设项目固态废料环境管理的通知》(宁环办发〔2015
57号)、《关于逐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宁环发〔2017〕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关于逐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宁环发〔2017
38号),建筑设计企业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①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作为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自觉接受政府的依法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效指导和社会的广泛监督。同时,要自觉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两高”司法解释,增强企业环保意识。要格外的重视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经营单位(本建筑设计企业)严禁超范围、超期限、超规模处置利用。②危险废物的处置利用推行全过程监管,区内接受企业利用危险废物后新产生的固态废料得不到妥善处置利用的,原则上不同意接受企业继续接收危险废物。
③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严禁转入:接收企业不具备利用能力或超危险废物营业范围;接收的企业正被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化考核不达标的;拟转入危险废物危害性大、危害特性不明的危险废物。
④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自治区内接收企业不能说明上年度及本年度接受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无法说明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的。
⑤危险废弃物产生单位作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管控,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时将转移联单报地方环保部门备案,做好台账登记工作。
⑥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及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范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营业范围应包含相应的危险货物类别。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市环保部门应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市环保部门。
项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严格遵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