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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慧研习社】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效率宜取多少?不低于80%?

发表时间: 2024-08-03 作者: 行业新闻

  生态环境部环大气〔2020〕33号《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规定:组织企业对现有 VOCs 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着重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生态环境部上述规定要求着重关注单一活性炭吸附,意味着这类问题较多,因此各地从严管理不允许使用单级活性炭来处理VOCs。于是,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在很多环评中提出。

  环评中提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就要计算其处理效率。HJ 2026-2013《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规定,6.1.3 吸附装置的净化效率不能低于 90%。

  HJ 8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附录A明确,对于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应为最大值。那意味着处理效率应该取最小值,于是单级活性炭吸附取90%。

  按照环境工程基础知识,二级活性炭处理效率就是(1-(1-90%)*(1-90%)=)99%?

  绝大多数同行都知道不宜这么写,那不这么写又不满足HJ 2026-2013要求,怎么办?

  如果单级活性炭吸附效率不取90%,有无依据?不取90%的话,应该取多少呢?有无依据?可信不?

  HJ/T 386-200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规定:

  环办函〔2011〕689号《关于征求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发布的《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介绍:

  吸附器的净化效率应不低于90%,同时吸附装置出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低于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在HJ/T 386-2007《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设备》中,只是规定吸附器的净化效率应不低于 90%。但对于浓度较高的废气,即使90%的净化效率也达不到排放要求。因此规范6.3.3.5规定吸附器的净化效率应不低于90%,同时排放浓度应低于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HJ 2026-2013主要规定的是废气工程的技术方面的要求,仅仅是可作为环评的技术依据。

  ,吸附装置净化效率不低于90%是工艺设计的基本要求,是装置性能要求,不是项目采用吸附装置后环评批复的要求。

  ,HJ 2026-2013要求吸附装置净化效率不低于90%是出于达标排放的要求,是对采用单一吸附处理就要达标的废气处理装置的要求。

  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为规范各类环境工程的设计、施工、设施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等过程而制订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从以上规定可知,HJ 2026-2013是为规范吸附装置的设计、施工、设施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等过程而制订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2026-2013要求吸附装置净化效率不低于90%不是项目采用吸附装置后环评批复的要求,是出于采用单一吸附处理就要达标的废弃净化处理装置的要求,但生态环境部环大气〔2020〕33号《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发布后,实际废气处理很少采用单一活性炭处理了。

  而且,HJ 2.1-20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规定,7.1分析论证拟采取一定的措施的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可靠性,也就是说,环评中的处理效率应该是吸附装置长期稳定运行也能达到的处理效率。

  同时HJ 8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附录A明确,对于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应为最大值,那意味着处理效率是吸附装置长期稳定运行也能达到的处理效率的低位值。

  尽管HJ 2026-2013设计的基本要求、装置性能要求净化效率不低于90%,但是环评中吸附装置长期稳定运行也能达到的处理效率的低位值就很难取90%那么高了。

  实际上,根据环境部2021年第24号公告《关于发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的公告》中《292塑料制品业系数手册》中:

  由于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查询相应组合内活性炭吸附工艺的平均去除效率为 21%。

  设计处理效率不低于90%,实际运行的平均去除效率才 21%,可见实际运维水准实在很一般。

  活性炭是一种具有非极性表面、疏水性、亲有机物的吸附剂,孔隙十分丰富,其孔径平均为(10~40)×10-8 cm,比表面积600~1 500 m2 /g,对 VOCs有着较强的吸附能力。

  根据上一部分讨论可知,尽管HJ 2026-2013要求吸附装置净化效率不低于90%,但是环评中很难直接取这么高。那么环评中二级活性炭长期稳定运行也能达到的处理效率的低位值究竟取多少呢?有无依据?

  环办综合函〔2022〕350号《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2022年修订)的通知》明确:

  从以上规定可知,考虑到现在各地对活性炭更换频次要求比较高,一次性活性炭吸附VOCs去除率可以取50%,那么二次活性炭吸附VOCs去除率可以取(1-(1-50%)*(1-50%)=)75%。

  《二级活性炭吸附法在小微企业VOCs末端治理中的应用研究》(夏兆昌,曹梦如. 安徽化工. 2021,6:93~94)经过研究发现:

  由表1、表2可看出,二级活性炭吸附法的处理效率跟进口浓度成正比例关系,处理效率随着进口浓度的增加而升高。VOCs浓度越高,气体分子活性越高,与活性炭接触越充分,从而处理效率越高。从企业角度而言,能够最终靠增加收集效率来提高进口浓度,进而提高 VOCs 的治理效果,比如印刷车间密闭、集气罩加软帘或者采用推门式集气罩等措施。

  根据以上研究可知,就算运营较好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效率也难以满足根据HJ 2026-2013和理论计算的99%。不过,确实符合根据环办综合函〔2022〕350号得到的计算结果。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明确:活性炭吸附的处理效率可达50%~80%,这个规定与环办综合函〔2022〕350号中50%相近。

  综上,二级活性炭吸附效率可以取75%。但是,如果进口浓度很低,就不建议取值75%哦。毕竟,如果计算结果低于检测的新方法测定下限甚至检出限,验收弄不好就很麻烦的。

  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明确:

  当进样体积为 1.0ml时,本方法测定总烃、甲烷的检出限均为 0.06 mg/m3(以甲烷计), 测定下限均为 0.24 mg/m3(以甲烷计);非甲烷总烃的检出限为 0.07 mg/m3(以碳计),测定下限为 0.28 mg/m3(以碳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