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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设施所用活性炭未按时换厦门一公司被罚31万

发表时间: 2024-06-09 作者: 合作客户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近日对厦门兴邦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所用活性炭未按时换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1784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你单位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同安园180号5楼501单元,主要是做木制品生产加工(含喷漆)。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做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单位废气处理设施所用的活性炭表面已泛白,未根据相关要求按时换活性炭。

  1、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及9月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你单位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所用的活性炭表面已泛白,未根据相关要求按时换活性炭的事实;

  2、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同)环罚告﹝2023﹞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柒佰捌拾肆元整),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你单位真实的情况,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序号23”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